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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 | 四部委发文《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来源:国家发改委 | 作者:刘庆 | 发布时间: 2017-12-05 | 200162 次浏览 | 分享到:

针对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的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概念不清、定位不准、盲目发展、市场化不足、政府债务风险加剧和房地产化等问题。2017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就规范推进各地区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提出意见。《意见》明确指出,特色小镇是在几平方公里土地上集聚特色产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相融合、不同于行政建制镇和产业园区的创新创业平台。

(1)准确把握特色小镇内涵。建设特色小镇,需要立足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推动创新性供给与个性化需求有效对接,打造创新创业发展平台和新型城镇化载体。

(2)注重打造鲜明特色。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要立足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积淀和地域特征,以特色产业为核心,兼顾特色文化、特色功能和特色建筑,防止同质化竞争。聚焦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方向,着力发展优势主导特色产业,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创新供应链,吸引人才、技术、资金等高端要素集聚,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3)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各地区发展很不平衡,要从实际出发,科学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布局,合理借鉴理念方法、精神实质和创新精神,追求慢工出细活出精品,避免盲目发展、过度追求数量目标和投资规模。

(4)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以企业为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主力军,引导企业有效投资、对标一流、扩大高端供给,激发企业家创造力和人民消费需求。鼓励大中型企业独立或牵头打造特色小镇,培育特色小镇投资运营商,避免项目简单堆砌和碎片化开发。鼓励利用财政资金联合社会资本,共同发起特色小镇建设基金。

(5)严防政府债务风险。引入央企、国企和大中型民企等作为特色小镇主要投资运营商,尽可能避免政府举债建设进而加重债务包袱。县级政府综合债务率超过100%的风险预警地区,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变相举债立项建设。

(6)严控房地产化倾向。综合考虑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吸纳就业和常住人口规模,从严控制房地产开发,并结合所在市县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确定供应时序。适度提高产业及商业用地比例,鼓励优先发展产业。对产业内容、盈利模式和后期运营方案进行重点把关,防范“假小镇真地产”项目。

(7)实行创建达标制度。各地区要控制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数量,避免分解指标、层层加码。统一实行宽进严定、动态淘汰的创建达标制度,取消一次性命名制,避免各地区只管前期申报、不管后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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