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规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第十六条 领域类创新中心按照以下程序组建:
1. 科技部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按年度提出优先布局的领域安排。
2. 建设主体单位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建设意向申请。
3.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在统筹平衡的基础上,开展创新中心培育,将符合条件的创新中心推荐给科技部。培育期间应完成组织编制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方案,做好筹建理事会(董事会)、实施法人实体化运行等前期准备工作。
4. 科技部对符合组建条件的创新中心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并按照择优、择重、择需的原则开展建设,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理事会(董事会)由参与创新中心建设的法人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等方面的代表组成。主要任务如下:
1. 制定创新中心章程。
2. 聘任创新中心主任。
3. 聘任专家委员会委员。
4. 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5. 制定建设运行方案。方案一般以三年为建设运行周期,应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管理运行机制、保障措施、工作进度、考核指标等内容。
第十八条 创新中心实行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应是创新中心的全职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创新中心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创新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创新中心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度,应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强人才的选拔与聘任。
第二十一条 创新中心应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 创新中心应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协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
第二十三条 构建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良性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支持创新中心建设,引导创新中心通过竞争性课题、市场化服务收入等方式扩展资金来源渠道。
第二十四条 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发明成果均应标注创新中心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