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试运行期间的联盟,可使用“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的名称和标识开展相关活动,但须严格遵守创建协议相关条款。
(三)联盟管理
联盟办按照创建协议,对各联盟的组织建设与运行管理进行监督考核。
1.联盟评估
(1)联盟办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联盟章程和创建协议等,对各联盟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2)试运行联盟组建两年内须参加评估。评估结果分为认定、整改和退出三类,并报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理事会审议。无故不参加评估的联盟将视为自动退出。
(3)通过评估的联盟,由农业农村部发文予以认定,并纳入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序列正式运行,可使用“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的名称和标识开展相关活动。认定联盟原则上每三年评估一次,每年底须向联盟办提交建设运行进展报告。
(4)经评估退出的联盟,不得以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名义开展任何活动,不得使用“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名称和标识。
(5)经评估需整改的联盟,一年后须参加下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认定或退出。
2.联盟机制
(1)运行发展机制。联盟应根据其不同类型特点,以强化深度协同协作、提高共建共享效率、推进联盟实体化运行、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为核心目标,大胆探索、积极创新联盟高效运行机制。
(2)利益保障机制。联盟协同创新产生的成果(技术、产品和模式等知识产权)应按照联盟章程或协议约定的权利归属、使用许可和收益分配办法执行,要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3)开放合作机制。联盟应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及时吸纳新成员,定期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并将联盟通过协同攻关形成的各类成果向联盟外扩散。
五、保障和支持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业农村部负责牵头统筹推进联盟建设工作,研究解决联盟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建立健全联盟建设各类管理规章制度。联盟牵头单位所在地方或单位要健全联盟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把联盟建设作为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提升产业质量效益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与本地本单位相关工作统筹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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